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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26号)


  《四川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 张中伟
                          一九九九年六月四日

            四川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活跃演出市场,促进文艺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获取款、物等直接经济效益和广告效益为目的演出活动,包括以下方式:
  (一)售票或包场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演出费用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的;
  (四)有赞助或捐助的;
  (五)以演出吸引观众,为其他经营活动服务的;
  (六)以其他经营方式演出的。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以下统称演出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外国的非政府文化交流项目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营业性演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营业性演出工作,包括:
  (一)依据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的总体规划,确定全省演出单位布局和结构;
  (二)按规定审批演出经纪机构、具有演出经纪资格的演出场所、涉外演出场所,省级各部门和外省省级单位在川设立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利用境外资金改建、新建的营业性演出场所以及省级各部门设立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并依法管理上述演出单位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三)审批按本办法规定应由其审批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市(地、州)、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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