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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根据不同对象确定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教育法规、现代教育理论、学科教育学和教育学技能训练、专业知识更新、现代教育技术、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等。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每5年为一个周期,新任教师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其他类教师培训时间5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第十二条 在职中小学教师可参加教育教学特殊需要的应急、短期等其他类型的培训。其他类型的培训由教育进修院校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计划。
  第十三条 已具有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育,经批准可接受与教育教学专业对口的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教育。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由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具体实施,承担培训任务并负责业务管理。其他普通高等院校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的,承担部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任务。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的设立、撤并、更名等,应当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承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任务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当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制度,保证继续教育质量。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拓宽经费筹措渠道,保证对教师进修院校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使教师进修院校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从教学第一线有实践经验的优秀教师中选拨配备从事继续教育工作的专兼职教师,逐步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高素质的培训教师队伍。
  第十八条 各地应当按教师工资总额的2%和城乡教育费附加的10%安排中小学教育继续教育经费。继续教育经费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与其他教师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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