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生委等部门《江苏省
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1999〕66号 1999年5月19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计生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物价局制定的《江苏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
(省计生委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
省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八日)
为依法征收和严格管理计划外生育费,保证其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根据《
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
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对象
对计划外生育者(含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或二胎以上的夫妻,非婚姻关系生育者,未到法定婚龄生育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经批准收养孩子者等),按照
《条例》和
《细则》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二、征收办法
(一)征收单位:农民的计划外生育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城镇居民的计划外生育费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机关、群众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职工(含聘用制、合同制人员及个体工商户)的计划外生育费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流动人口的计划外生育费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征收。
干部、职工调动工作时,必须交清计划外生育费,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二)征收标准:按
《条例》及
《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街道和单位无权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