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承办招标活动时,出示招标资格(资质)证书;
(五)向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偿提供招标文件,并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六)对招标设备的估算价、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六条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参加投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获取招标信息;
(二)要求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三)参加开标大会;
(四)检举揭发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但须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文件密封保存,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招标人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人主持。开标应当请投标人以及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