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南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府〔1999〕4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4月1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海南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促进企业依法理财,维护国有权益,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财务监督,是指对企业财务管理各个环节进行监察和督促。
  第三条 企业财务监督的范围:全省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公司制企业。
  第四条 企业财务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一)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政企职责分开,充分落实企业财务自主权;
  (二)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运行规则的要求,实现企业财务行为的规范化;
  (三)根据国有资产不受侵害的要求,依法实施企业财务监督;
  (四)根据企业财务活动特殊性的要求,实现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企业内部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 企业财务监督的内容

  第五条 对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监督。
  企业应按国家及国家有关部门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财务法规、规章,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 对企业消费性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