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等2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3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


  《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5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海南省省长 汪啸风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医疗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
  接受医疗服务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向提供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第五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编制本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全省卫生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市、县、自治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本市、县、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