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实施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9〕4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科委《关于实施<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的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
关于实施《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办法
(市科委 1999年5月12日)
一、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国家级和省市级新产品、专利产品,由企业凭有效证明文件,按财税部门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及其相关活动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市地税局、市科委转发<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国家级和省市级新产品、专利产品,应严格按照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有关情况(其中所涉及的项目、产品应独立核算)。经核实属虚报、瞒报的,暂停办理其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追缴已减免或返还的有关税款;同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对经年审不合格而取消其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被取消资格当月起,停止享受《规定》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除国家科技部认可的以外,其它的孵化基地由市科委参照《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1996〕042号)有关规定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