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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9〕4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
            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第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国家对上述高新技术范围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第五条 高新技术,是指符合第四条所规定范围,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达到以下条件的产品:
  (一)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或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二)经地级市以上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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