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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9〕4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
          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市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优先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环保和高效节能高新技术领域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第四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二)在国内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应具有国内领先以上技术水平;从国外引进的项目,应具有国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并有所创。项目须经过技术或产品鉴定,且具备产业化的条件。
  (三)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项目的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软件项目的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
  (四)项目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规模,实施后两年内实现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软件产业产值300万户),年利税额占销售收入的20%以上。
  (五)项目应有明确的市场需求,所需的资金和原材料能得到保证,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第六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单位,需提供如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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