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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近年来任免工作的实践经验,决定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名称,修改为:《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二、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上未当选的副省长候选人,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在适当时候再次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推荐,但不得提请本届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命为同一职务。”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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