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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江西省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府发〔1999〕22号 1999年6月22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14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稽察特派员由省人民政府派出,对省人民政府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重点企业行使监督权力。其名称为“江西省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以下简称稽察特派员)。
  稽察特派员配备稽察特派员助理若干名,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第三条 派入稽察特派员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稽察特派员署,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有关部门和地方的联系,承办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稽察特派员由省人民政府任免,一般由厅级、副厅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8周岁以下。
  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线路、方针、政策,熟悉并能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光明磊落,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熟悉企业情况,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
  (四)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工作能力。
  第六条 稽察特派员助理由省人事厅任命,一般由处级、副处级、科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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