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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消防条例》的决定(1999)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7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消防条例>的规定》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7月7日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三条修改为:“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做好消防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预防和扑救火灾是每个单位和成年公民应尽的义务。”
  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负责,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工作。”
  四、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的义务。”
  五、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各系统、各行业应当把消防知识培训纳入职工培训计划,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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