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7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修改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1999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1999年6月15日
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云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云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云南省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知名度、较高商标附加值和较强竞争力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适用驰名商标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云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地、州、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计划、经贸、科技、外贸、国资、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云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实行自愿原则。
认定云南省著名商标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在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二)注册商标实际使用2年以上;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被评为云南省名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