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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

  任免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事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条 部门行政首长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对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予以保证,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效益和经济责任;
  (四)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活动;
  (五)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
  (六)资产运行状况及质量;
  (七)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项目以及投入资产的经营状况、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本行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行业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需要,经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以将有关审计事项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经审计机关测评后,可以作为外部审计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成果以及重大审计事项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以及预算、决算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检查资金和财产,审核会计资料和决算,检测财务会计软件;
  (三)对内部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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