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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

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部门、单位依法实施内部监督,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与评价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国有金融机构;
  (二)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下列部门或者单位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可以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一)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和国有事业单位;
  (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其他单位。
  审计业务较少的部门、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在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法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由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决定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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