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
         (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开展可能引起动物疫病传播或者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乡镇畜牧兽医站在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诊疗等工作。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辖区的动物疫情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逐级上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适量储备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生物制品和物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专项预算。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