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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调控能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政府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称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部门或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其范围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含专项资金和附加,下同);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和下级集中的资金;
  (四)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收取的用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公共福利等方面的乡自筹资金;
  (五)经国家批准发行彩票募集的基金;
  (六)以部门或单位名义接受的捐款及赠款;
  (七)国家机关(含派驻外地的机构)的非经营性收入;
  (八)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乡统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禁止将预算内资金转作预算外资金。
  第四条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实行政府调控、财政管理、量入为出的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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