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单位必须承担为安全通行所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
跨地区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由公路管理机构知会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后核发。
第八条 在快速路上进行施工或临时占用快速路的,需经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后,施工或临时占用的单位方可与经营单位签订合同,并在批准的时间内修复路面、清理现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生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 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重大交通事故使快速路交通受到严重影响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路政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疏导、恢复交通。除前述突发事件外,需要封闭快速路的,应当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经批准进行快速路维修、养护工程及其他工程施工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人员穿着有安全标志的服装;
(二)设置施工警示、限速、导向标志;
(三)夜间和雨雾天气作业,现场必须设置防雾灯或反光警示标志。
(四)施工使用的车辆、机械,应当开启黄色警示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通行快速路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快速路行车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警察和路政管理人员的指挥,并按国家或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污染、损毁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
(二)在快速路上试刹车、自行拖车;
(三)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电瓶车等,设计时速低于60公里的机动车以及无遮盖运载散体物料的机动车辆进入快速路;
(四)在快速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倾倒培训、沙石、余泥,损坏绿化,开沟引水,种植农作物;
(五)在快速路的大中型桥梁所跨河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挖沙、采石、缩窄或者拓宽河床、修筑水坝或码头,水下爆破。
(六)在快速路两侧,隧道周围以及影响行车安全和附属设施安全的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取土;
(七)在快速路标志牌、龙门架、桥梁及其桥墩上寄挂线缆等物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