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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9年1月22日制定的《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快速路的路政管理,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设计时速在60公里以上、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专供机动车分道行驶的城市道路、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附属设施是指城市快速路的交通安全、通讯、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管理用房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 广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快速路路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快速路的路政管理。
  快速路的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城市规划、建设、国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依法保护快速路、快速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损坏快速路、快速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在快速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跨(穿)起快速路桥梁、渡槽、杆线等设施,以及设置或移动标志牌、广告牌,必须经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在快速路两侧修建影响快速路行车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设置广告、标牌。
  第七条 超过快速路及其桥梁、隧道限制标准的车辆需要通行快速路,必须持有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核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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