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优待金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一)农村人口按照当地农村优待对象所需优待金总量均衡缴纳;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按照上年度工资收入的0.2%以下标准缴纳;
(三)企业职工(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员工)按照上年度年工资收入的0.2%以下标准缴纳;
(四)个体工、商业者根据从业人员数,按照上年度当地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收入的0.2%以下标准缴纳;
(五)其他人员按照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水平的0.2%以下标准缴纳。
六、特困户、五保户和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乡居民,经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免交优待金。
七、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当地的优待金统筹工作,民政、财政、粮食、工商、税务、交通、政法等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应在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共同做好优待金统筹工作。
八、市、县民政部门应在每年年终或年初,做好当地下年度或当年的优待金统筹方案,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有条件的市、县可实行优待金统筹标准一定几年不变、按年度收取的办法,也可实行数年优待金分一年或两年一次收取的办法。
九、优待金缴纳时间:农村人口为每年10月底前,其他人员为每年6月底前,优待金由筹集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转帐或现金方式汇交到市、县民政部门设立的优待金专用帐户。
十、优待金管理使用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每户每年不得低于本市、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双拥模范城(县、区)不得低于75%。义务兵入伍时为在职职工(含合同工)的,由所在单位按其入伍时档案工资年薪的70%发给其家属优待金,其原享受的劳动保障福利待遇继续保留,所在单位严重亏损,无力发放优待金的,其家属优待金由当地民政部门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