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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1999〕5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待金统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待金统筹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与国家经济发展相适应,优待标准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激励军人保卫祖国,献身国防,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对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自治区民政部门主管全区的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管理工作,地、市、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管理工作。
  二、优待对象为义务兵家属,对享受抚恤和补助待遇生活仍有困难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病故的军人家属、在乡的伤残军人、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在乡的老复员军人给予适当优待。
  三、优待金实行社会统筹、均衡负担的办法。
  四、凡在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个体工、商业者,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员工,城镇居民和农村人口,均应缴纳优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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