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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一)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主要是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工程发包信息、企业经营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政策法规信息等,为工程建设各方提供信息服务。
  (二)为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提供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和相关服务,把管理和服务工作结合起来。
  (三)集中办理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建设、价格、税务、统计、工商等部门派员进驻有形建筑市场,按照各自职能集中办理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各项手续,使工程建设的管理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
  四、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属政府投资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工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规定应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即土木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和金属结构安装、管道线路敷设等工程(法律、法规规定不公开交易的工程除外),都必须按以下规定进入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承发包交易或招标投标。
  (一)下列工程项目必须进入自治区级有形建筑市场即广西南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承发包交易或招标投标活动:
  1、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的重点工程项目;
  2、国家部、委、局投资及立项审批的在广西建设的工程项目;
  3、本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立项审批且计划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4、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工程项目。
  (二)由地、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及在地市县行政区域内建设、由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立项审批且计划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工程所在地的地市级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承发包交易或招标投标活动。
  (三)由县、县级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承发包交易或招标投标活动。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价格、税务、统计、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努力建立公平竞争、规范运作的建筑市场,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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