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桂政发〔1999〕4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有形建筑市场现场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交易行为,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防止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现就加强我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在场地建设和资金投入上予以支持,抓部署、抓检查、抓落实,尽快把本地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健全起来。
  各地在建立有形建筑市场过程中,应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不要在规模、设施等方面盲目攀比。一个中心城市只能建立一个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不应在一个城市建立分属不同部门、不同级别的多个有形建筑市场。不得借建立有形建筑市场之机,搞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二、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我区建立以下三级有形建筑市场,即自治区级、地市级、县级。
  (一)在南宁市建立自治区级有形建筑市场,即广西南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该中心由自治区建设厅、南宁市建设局共同建设和管理,自治区价格、税务、统计、工商等部门配合自治区建设厅做好中心的管理工作,自治区监察厅实施监督。
  (二)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立地市级有形建筑市场(南宁、柳州地区可选择一个辖县或市建地市级有形建筑市场)。
  (三)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立县级有形建筑市场。
  各级人民政府可成立管理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机构,该机构属企业性质,具体负责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运作和协调等工作,该机构的经费来源可经自治区价格管理部门批准向受服务的单位收取市场设施租赁和服务费。除确属投资规模小,工程数量有限,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外,1999年底以前,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有形建筑市场。
  三、各地建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应逐步具备和完善以下3项基本功能: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