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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少的,可采取以发起人方式由自然人直接持股;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多的,职工通过持股会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坚持入股自愿、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七条 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具备条件的可以试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的办法。

第二章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和入股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
  (一)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工作满1年,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三)公司派往境内外子公司、关联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人员;
  (四)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第九条 职工入股的方式,以现金出资为主。具体可采用三种方式:
  (一)个人以现金出资入股;
  (二)科技人员可以专利技术折价入股。对属职务发明的技术成果,经评估,可将技术价值的20%量化给发明者个人持股;新进入公司的科技人员可以带入的先进技术折价入股;
  (三)可以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资金借给职工购股,借款利率由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自行确定。
  第十条 国有资产经评估后可以全部入股,也可以有偿转让一部分为职工持股。其转让收入,国家可以收回,用于其他企业或项目的投入;也可以经同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留企业有偿使用;也可以暂借企业使用,待增资扩股时转为国家资本金。

第三章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比例

  第十一条 企业经批准在设立公司或者公司增资扩股时,均可以吸收内部职工入股。内部职工持股比例应参照公司股权设置和职工的实际出资能力确定。
  公司职工持股比例最少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非国家垄断和没有特殊规定的行业,根据需要和可能,公司内部职工持股可以达到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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