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5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
 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1999〕22号 1999年5月17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企业:
  《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

  为了加快我省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规范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甘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职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职工直接持有或组成职工持股会持有并进行管理的一种新型的产权组织形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
  第三条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改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吸收内部职工持股。
  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暂不实施公司内部职工持股。
  第四条 实行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不妨碍、不排除社会法人、个人、外商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参股。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