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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重点支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依据省汽车办的规定,按月准确、如实、及时报送有关汽车产品生产情况。
  省汽车办对重点企业所报送的数据进行分析,建立有关数据库,并对重点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三十七条 实行汽车产业政策评审制度,发放汽车企业生产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由省汽车办组织专家根据国家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根据企业的产品生产规模、市场占有率、产品的质量水平和边际效益等对全省的汽车工业企业进行资格论证和评审,对经评审论证合格的择优发给资格证。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汽车、改装车、摩托车、农用车及其零部件生产企业,必须向省汽车办申请办理资格证。
  属应淘汰的、限期整改的企业不参加资格评审。
  第三十八条 资格证的发放条件:
  (一)企业的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汽车工业产业政策
  (二)产品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必须报省汽车办和省技术监督局备案;
  (三)产品的生产规模大、工艺装备先进、市场占有率高、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强、管理先进、经济效益好。
  按以上条件进行综合评价在同类产品企业中位居前列的。
  第三十九条 对本办法规定予以重点支持的企业优先批准发放资格证。
  第四十条 企业申领资格证时,应同时如实提交本企业所生产的汽车产品的类型、规模、标准、质量、生产规模、经济效益、近两年的生产情况等资料、文件和省汽车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禁止弄虚作假。以弄虚作假和其他欺骗手段获得资格证的,其资格证无效并强制收回。
  第四十一条 汽车、改装车、摩托车、农用车及零部件的产品技术质量检验工作分别由下列检测机构承担:
  汽 车: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
  客 车:武汉汽车质量监督检验鉴定试验所
  改装车:汉阳专用汽车新产品鉴定试验站
  消防车: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摩托车:中国摩托车质量天津监督检验所
  农用车:国家机械工业局农用运输车鉴定试验湖北检验站
  零部件:湖北省机动车辆及零部件质量监督检验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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