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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全省汽车工业实行行业管理。省汽车办作为全省汽车行业的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汽车工业的规划、发展、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把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纳入重要日程,根据省汽车办的整体规划,组织制定本地区汽车产业结构调整的方案,并保证按期完成。
  各市(州)经贸委、汽国办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省汽车办的要求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行汽车工业生产项目审查制度。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汽车生产项目,须经省汽车办审查同意后再报省计委或省经贸委审批。
  对未经申报或者未得到省汽车办同意的汽车生产项目,不得进行建设或者投入生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不予支持。
  中央在鄂企业包括机械、电子、军工等,其新建、扩建汽车项目须报省汽车办备案。
  新项目的建设、新产品的布点,原则上要充分利用存量,在有条件的重点企业安排。可不建新厂的,不得再建新厂。
  凡属省内重复建设项目、低水平的项目,省汽车办不予审查。
  第三十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建汽车企业集团或省内汽车生产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债券,必须经省汽车办审查提出意见。凡未经省汽车办审查的,其他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实行配套产品工作例会制度。
  由省汽车办与东风公司、神龙公司、三江雷诺公司等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产品配套的有关问题。省汽车集团及相关部门、企业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实行推荐制度。凡主机厂需要配套的,由省汽车办推荐生产此类产品最有实力的企业,由主机厂考察认定。
  第三十五条 实行汽车产业信息发布制度。
  省汽车办应当将省重点支持发展的汽车工业企业(集团)、汽车工业产品和项目公告发布。
  各级计划、财政、税务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对汽车生产项目进行支持、投资、给予优惠政策时,应当根据或者参照省汽车办公布的信息研究。
  第三十六条 实行汽车生产重点企业数据申报统计分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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