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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应放开的企业,主要靠企业自求生存,或转产中依靠其他企业求发展。
  (一)企业资产偏小,固定资产原值不足500万元的;
  (二)企业缺乏主导产品,发展方向不明的;
  (三)企业生产规模偏小,改装车生产规模低于500辆(不含重型、特种改装车),农用车生产规模低于1千辆,零部件生产规模低于3万辆的;
  (四)没有牢固的配套主机企业和销售市场的;
  (五)技术力量薄弱,缺乏技术依托的;
  (六)主导产品市场在逐步萎缩、淘汰、更替,企业无力进行技术改造的;
  (七)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其综合实力不在前3名之列的。
  第十五条 以优势企业为核心,以产品为龙头,以资本为纽带,加快企业联合重组步伐,加速资本营运,实施大集团战略。
  (一)要大力支持东风公司深化企业改革,推进资产优化重组,使东风公司尽快形成百万辆级汽车集团参与国际竞争;
  (二)全力促进三江集团和省汽车集团按母子公司体制加入东风集团;
  (三)通过股份制改造和兼并联合,推动专用车生产集中,在全省组建2-3家专用车(改装车)生产集团;
  (四)支持以总成和关键件、零部件为龙头,组建若干个总成、关键零部件集团,争取尽快建成3-5个以上总成件和关键零部件为基础的零部件生产企业集团;

  (五)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农用车企业的联合,组建农用车集团。
  第十六条 组建企业集团,应遵循的原则:
  (一)资产优化重组的原则;
  (二)扶优扶强的原则;
  (三)利润最大化的原则;
  (四)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五)按照产品“先成群,后成团”的原则;
  (六)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

第三章 产品结构的调整

  第十七条 重点支持轿车、轻型车的发展。
  第十八条 巩固和发挥我省“专”用车、特种车优势。重点支持2-3家规模已达1000辆以上的和重型、特种结构专用车生产企业,使其向多品种适度规模发展。其产品发展方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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