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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企业产品在省内甚至在国内已形成了独特的优势和特色的;
  (六)与国外企业合资合作、技术水平先进、资金力量雄厚的;
  (七)技改项目已列入国家“双加”和“中西部”工程的。
  第十一条 对省重点支持的企业(集团),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一)金融部门优先为省重点支持的企业(集团)审批发放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
  (二)汽车主机生产企业在省内扩散配套产品时,优先在省重点支持的企业(集团)中挑选。
  (三)将省重点支持的企业(集团)作为全省企业改革的重点,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对目前尚未改制的企业,下一步要全部安排纳入。
  (四)省有关部门每年优先在省重点支持的企业(集团)中选择1-2家条件成熟的企业做好上市工作。
  (五)优先安排汽车发展基金用于省重点支持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实行低息有偿使用,或作国家资本金注入。
  (六)省重点支持的企业(集团)新上项目投产后,报经省财政部门批准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七)省重点支持的企业(集团)兼并其他企业,被兼并企业在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享受试点城市兼并的有关优惠政策。
  (八)对省重点支持的企业(集团)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可全部在管理费中列支。
  (九)对省重点支持的企业(集团),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1989年以前的省级“拨改贷”全部转为国家资本金,1989年以后的“拨改贷”本省余额可视企业情况,经过审核批准后转为国家资本金。
  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的深入,省政府还将适时制定相应的政策支持重点企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属应淘汰的企业;东风、神龙、三江雷诺等公司将取消其配套资格,有关部门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取消其国家汽车产品目录。
  (一)企业已连续两年停产或半停产,难以起死回生的;
  (二)企业亏损严重,资产负债率超过100%,已严重资不抵债的;
  (三)企业资金严重短缺且无资金支持来源的;
  (四)产品技术质量低劣,经整顿后仍难以达到规定的标准,企业缺乏应有的工装设备、工艺手段、计量检验和测试手段的;
  (五)企业工装设备老化、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严重的。
  第十三条 对应淘汰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政府应妥善解决好职工的生活问题和再就业问题,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或使企业依法破产,或使企业转入第三产业,或使企业被收购、兼并,从事其他行业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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