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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次全省汽车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期限为3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缩短或延长期限。
  第七条 振兴湖北汽车产业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领导、指挥汽车产业结构的调整工作。
  省汽车行业管理办公室(简称汽车办,下同)具体组织制定、实施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对全省的汽车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州、经贸委、汽车办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产业结构调整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产业组织结构的调整

  第八条 实行省重点支持汽车工业企业(集团)制度。扶持一批“小巨人”企业(集团)。
  由省汽车办制定、调整并公布省重点支持的汽车工业企业(集团)目录。
  省重点支持的汽车工业企业(集团)总数不超过50家。
  第九条 省重点支持的企业(集团)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产品属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系列,特别是属国家重点支持的60种轿车零部件及关键零部件总成;
  (二)企业技术开发、技术创新能力强,建有企业自己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低于70%(除新建企业外);
  (四)企业资信等级为“AAA”;
  (五)企业技术装备达到90年代初国内领先水平;
  (六)企业产品市场占有份额高,国内市场达到20%以上,省内达到60%以上;
  (七)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大,改装车生产规模不低于1千辆,农用车生产规模不低于1万辆,零部件生产规模不低于10万辆份;
  (八)企业管理水平高,建立了严格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执行;
  (九)企业职工整体素质高,领导班子改革进取精神强,富有开拓创新能力。
  第十条 企业在具备本办法上一条规定条件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列入省重点支持的企业(集团):
  (一)已被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支持的汽车主机生产企业(集团)的;
  (二)已被列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零部件生产企业的;
  (三)已被省委、省人民政府列入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
  (四)已与国家或省重点支持的汽车主机生产企业形成紧密配套关系、主导产品60%以上为其配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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