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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改善外商投资环境若干规定

第六章 外商投诉的受理

  第三十条 省外商投诉中心设在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全省外商投诉工作,接受外商投诉和接待外商来访,对投诉案件进行处理,并跟踪督办,及时反馈。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尽快确定相应的外商投诉处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并公布投诉地点、电话。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诉机构对外商投诉,应在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情况以及要求进一步提供的投诉材料告知投诉人,投诉机构对一般性外商投诉,应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对较为复杂的外商投诉,应在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投诉机构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投诉机构的协调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规定给予有关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行政违法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不按规定审批,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
  (三)乱收费、乱摊派、乱处罚、乱检查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服务,随意终止或暂停服务的;
  (五)其他损害外商或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当事人,除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外,凡损害外商或外商投资企业的人身权、财产权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港商、澳商、台商来本省投资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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