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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改善外商投资环境若干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5日)修改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0号)


  《湖北省改善外商投资环境若干规定》已经1999年2月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湖北省改善外商投资环境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促进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其合法权益及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并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营造严明规范的法制环境,采取有效的优惠措施,积极鼓励外商投资。

第二章 审批

  第四条 实行审批公示制和时限制。有关行政机关应公开办事内容、程序和时限,一次性提供审批所需的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一次性讲清对申报材料的修改意见和要求。
  对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审批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有时限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文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自行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在法定工作日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审批,若经办人遇特殊情况离岗,必须指定他人代行职权。
  第五条 投资总额在省审批权限内,凡属国家鼓励类项目,其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能自行解决,外汇能自求平衡,不涉及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下放给市、州审批,并由市、州按项目性质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属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相关证书,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外,随同下放市、州审批。
  市、州人民政府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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