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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5日)修改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9号)


  《湖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2月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湖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经济性裁减人员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及其他方式流动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效力发生的争议;
  (三)因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工伤、下岗等事项发生的争议;
  (四)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引起的劳动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第三人。
  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用人单位合并或者被兼并的,合并或者被兼并前的劳动争议,以合并或者兼并后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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