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部分房产契税可作为政府的补贴返还;免征建设过程中的上水、排水、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持有者创办企业,注册资本可分步到位,免收组建公司时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五、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之后两年,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50%。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则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之后三年,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50%。
上述返还收入,90%返还企业,10%纳入创业投资资金集中使用。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转让收益,免征营业税;其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项目拥有者。
六、在沪注册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用1997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五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列收列支在第二年度内返还企业。
七、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校、所股权的收益按照校办企业的财税政策规定执行。应用型科研院所整体转制为科技企业的,在五年内,可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八、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孵化基地,属孵化项目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孵化基地,以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孵化基地的建设。
九、凡政府资助的产品开发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未认真开展转化工作的,暂停对该项目组和项目执行人的政府资助。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列入大专院校综合评估的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