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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1999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2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2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发布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修订)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特修订本规定。
  一、本市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并设立专门机构,对在沪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项目风险及知识产权状况等 
方面的认定。由市政府颁布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目录,法人或自然人均可以按照市政府颁布的目录,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
  在沪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新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认定,也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
  二、市和区、县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融资担保。
  市政府安排6亿元创业投资资金,从事风险投资,优先支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优先列入市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在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方面给予特别扶持。
  三、市政府设立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组织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提供“一门式”服务;培育和指导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组织;采集、发布应用领域的科技攻关信息,推广国内外科技成果;建立科技界与产业界、金融界的沟通渠道,开展产学研成果信息交流。
  建立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对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和产权交易,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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