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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老年病人,当地人民政府可以酌情给予帮助,并提供社会救助。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老年人的医疗费用应当按规定优先支付。
  农村老年人参加合作医疗,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照顾,有条件的地方对老年人可以减免合作医疗费。
  第十六条 政府向老年人颁发《老年人优待证》。持优待证的老年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国有各类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免购门票进入。但上述场所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期间除外;
  (二)国有体育场(馆)、游泳池、影剧院周一至周五的时间内购半票入场;
  (三)在县级以上医院就医,优先半价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以及医院实行的其他优待规定;
  (四)优先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长途汽车票,优先上下火车、飞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按起步票价购票;
  (五)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按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六)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七)其他优惠政策和优待服务。
  第十七条 政府向百岁老人颁发《寿星证》。对百岁老人的生活给予特殊照顾,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 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等养老场所和老年医疗康复保健场所以及老年文化、娱乐、体育活动设施。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开发、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和居民住宅区时,应当规划建设方便老年人生活及活动的配套设施。
  第十九条 街道、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活动服务网络。
  提倡社会各界及其志愿者为老年事业提供捐助,开展抚贫养老、帮困养老、认亲养老和助老服务等活动,为孤寡、残疾、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鼓励多层次、多渠道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文化、教育、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基层社区组织开展老年人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帮助老年人丰富精神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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