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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三)提高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使其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四)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掌握有关法律知识,使其依法管理,依法经营;
  (五)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使其成为知法、守法的公民。
  第六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指导、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情况;
  (三)负责法制宣传教育的考试、考核工作;
  (四)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经验;
  (五)办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其它事项。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编写法制宣传教材。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等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结合执法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普及法律知识。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根据其工作特点,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采取多种形式,向村民和居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八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把法制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文艺团体和传播媒体的作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条 国家机关任命领导职务时,应当对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执法实绩的考试或者考核。
  国家机关录用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法制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负责制。
  第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检查本辖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的指导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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