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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9年6月4日

             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1999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的法制教育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别实施、分类指导、讲求实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各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
  (一)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教育广大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二)增强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使其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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