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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商品展销活动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6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6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湖北省商品展销活动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日
            湖北省商品展销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商品展销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提高举办商品展销活动的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商品展销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展销活动,是指由一个或若干个单位主办,具有一定或若干个单位主办,具有一定资格的企业承办,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将商品展示与销售相结合的特殊贸易行为。
  工商企业举办的展示、销售本企业生产、经营商品的内部订货会、调剂会、交流会等活动,不属本办法规定的范围。
  第四条 举办各类商品展销活动,应有利于促进生产搞活流通,繁荣市场。要突出宣传湖北产品,提高湖北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第五条 各类商品展销活动,按照活动的名称及举办的单位分为全国性、全省性和地区性三个级别。
  (一)凡活动名称冠以“中国”、或“全国”、“世界”等字样或国家有关部、委、办、行业协会等为举办单位的,均为全国性展销活动。
  (二)凡活动名称冠以“湖北省”、“全省”、以及全国大的经济区域或行政区域名称或省有关厅、局、委、办、行业协会等为举办单位的,均为全省性展销活动。
  (三)凡活动名称冠以省内市、州、县名称及省内某地域、经济区域名称或由市、州、县为举办单位的,均为地区性展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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