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

  实施食盐加碘防治措施困难的地区,实行碘盐配售制,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添加食用盐的食品和副食品必须使用合格碘盐。
  禁止销售非碘盐、散碘盐和不合格碘盐。
  第十条 大骨节病、克山病的防治采取食用碘硒盐、改换水源、改善饮食结构和卫生条件等综合措施。
  食用碘盐加入药用亚硒酸钠的比例和碘硒盐的供应范围,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禁止在前款确定的供应范围内销售非碘硒盐和不合格碘硒盐。
  第十一条 饮水型氟中毒的防治采取改换水源降氟的措施,煤烟型氟中毒的防治采取控制高氟石煤生活燃用和防止煤烟对空气、粮食污染的改灶措施。
  第十二条 布鲁氏菌病的防治采取人群免疫和畜群检疫、免疫、病畜处杀及污染场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病(疫)区免疫覆盖率应达到规定的标准。
  禁止和转移病畜。
  第十三条 鼠疫的防治采取疫区灭鼠、灭蚤、疫情监测和重点人群免疫等措施。
  禁止贩运、加工、贮存、销售旱獭及其制品。
  第十四条 鼠疫、布鲁氏菌病暴发、流行时,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消除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控制疫情。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不宜群生存的地方病重病区,应当有计划地采取移民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医疗保健和防疫机构,对地方病重病区实行巡回义诊。有条件的地方病重病区医疗机构,可以设立专科门诊,加强对地方病现症病人的治疗。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地方病重病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地方病防治工作。
  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地方病防治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