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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1999修正)

  第三十一条 中等以上职业教育逐步实行缴费上学制度。缴费项目和标准,由省财政、物价行政部门会同省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减免学费或者给予补助;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国家特殊需要或者条件艰苦专业的学生可以提供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国内和国际信贷为发展职业教育创造条件。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应当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鼓励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海外侨以及外国友好机构、人士为职业教育捐资或者集资助学。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机构应当利用自身技术、人才、设备、场地兴办产业,所得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扩大再生产。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兴办产业,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待遇。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就业

  第三十五条 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修业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发给相应证书:
  (一)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由学校发给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二)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班毕业、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经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
  (三)短期职业培训班结业生,由举办单位发给经审批部门验印的结业证书;
  (四)需要进行任职资格或者技能等级鉴定的专业、工种,经任职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发职业教育毕业、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
  第三十六条 发展职业教育应当与使用人才相结合,坚持实行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和学历文凭、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城乡企业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七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结业生就业,坚持面向社会、公平竞争、自主择业、择优录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合同的,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均须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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