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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1999修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的管理与评估认定,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用人单位做好职业教育毕业生、结业生就业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财政、人事、物价、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教育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科技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与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农科教结合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办好农业职业学校和乡镇农科教中心。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开展人才需求预测,办好所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章 办学

  第十一条 职业教育实行国家、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办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资源的统筹,合理设置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提高职业教育效益。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应用技术培训。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鼓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与办学规模、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校舍、师资、经费、教学设备、实验实习场地等基本办学条件。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举办、调整、撤销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举办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培训班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班,不得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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