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特殊医疗需求,化解部分职工高额医疗风险,在建立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开展补充医疗保险,支持和促进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医疗保险,积极研究和探索社会医疗救助,逐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等多层次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其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经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可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对一些特定行业,福利费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九、精心组织,加强领导
我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工作从1999年初开始,年底基本完成。5月份各统筹地区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初稿,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绵阳、泸州两市实施方案5月底前报省政府审批,部分有条件的统筹地区的实施方案力争7月底前报省政府审批,其余统筹地区都要在9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审批。除少数统筹地区报经省政府特别批准外,各地都要在年底前逐步启动运行。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一把手要亲自抓,明确一位领导负责具体抓。要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机构和经办机构的队伍建设,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险配备必要的人员,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职能归并工作应在6月底前完成。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承担医疗保险管理职能,负责全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市、地、州、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工作。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经贸、物价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需要广大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全面、准确、广泛、深入地开展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原则和政策措施,动员和组织所有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地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要注意做好原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向新制度过渡的衔接工作。原实行“统账结合”和实行“大病统筹”试点的地区,要按国务院《决定》精神,对原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在新方案实施前,职工享受的医疗待遇和管理办法不变,拖欠的职工医疗费在新方案实施后仍由原单位、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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