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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

  要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比较少的经费投入,使人民群众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加强基本医疗用药价格管理,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要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减员增效,降低医药成本;要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比重的基础上,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要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省卫生、药品监督、经贸、物价、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七、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政策
  (一)离休人员、老红军。
  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服务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原由财政支付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费用仍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原由企业及其他单位支付的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费用仍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在切实保障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不变和搞好医疗服务的前提下,要加强医疗费用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劳动保障和老干部主管部门制定。
  (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帮助解决。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民政、卫生部门制定。
  (三)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四)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计入金额应高于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的平均水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负担比例应低于在职职工,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八、逐步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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