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统筹基金停止支付其医疗费用。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审计、银行等部门制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营;要严格审查医疗费开支,在确认其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应及时支付医药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存款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利息并入医疗保险基金。利息结算办法由统筹地区与相关银行商定。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各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基金的社会监督。
六、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应按照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近就医的原则,主要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选择确定。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同级卫生等部门审定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定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