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流动性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视情况参加所在地或法人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常驻外地机构及其职工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具体比例由各系统地区根据实际测算值确定。实际测算小于6%的统筹地区,按实际测算值缴纳;实际测算缴费率大于6%的,报省政府严格审批。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城镇居民中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个人缴费均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新建单位缴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企业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时,必须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本地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实际支出,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我省有关办法执行。
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缴费总额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具体划分方式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可采用个人账户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划分办法。少数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个人账户支付不足部分可由统筹基金部分支付,具体病种和支付办法由统筹地区确定。
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支付一定比例。起付标准一般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不同等级医院可有所不同。采用个人账户支付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应按次计算。一年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应逐次降低。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即一个职工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应支付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一般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引导不同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医疗资源的原则确定。个人账户只能用医疗费支出,其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个人账户随之转移。个人账户实行超支自理。
工伤、生育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已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其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其医疗费用按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