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川府发〔1999〕30号)
现将《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特提出我省贯彻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社会经济承受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工作,用一年的时间在我省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
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中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可本着积极稳妥、区别对待、自愿的原则,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地、州为单位实行统筹;县际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差异过大,以及管理跨度过大的,经市、地、州政府(行署)报省政府批准后,也可以县为单位实行统筹;设区的城市在市区范围内原则上以市为单位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个别特殊情况参加当地统筹有困难,确需相对集中管理的,需报经省政府批准。铁路、电力等行业中跨地区、生产流动性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邮电、金融系统及其他实行条条管理为主的单位,以其分支机构或下属单位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