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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原划拨土地管理的通知

  二、规范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管理
  (一)企业实施改革、改组和改造时(包括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企业原来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1)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多元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2)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
  (3)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4)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2.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转让产权的,应当采用出让方式处置。
  3.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但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5年:
  (1)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符合政府鼓励发展方向的;
  (2)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
  (3)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二)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企业持有土地使用证,尚未登记的,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审核,取得土地权属证明。
  2.土地使用权按前款规定需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必须进行地价评估,地价评估由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
  (三)处置土地使用权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方案由企业或企业隶属单位拟订,内容包括企业改革的方式、企业使用土地状况、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双方、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方式、处置的价格以及出让金、租金缴纳方式、期限或作价出资的注入方式、优惠请求及理由等。
  2.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地价评估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应报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国土部门确认和审批。
  属于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土地评估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省国土厅确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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