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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24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颁发《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8日)废止

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建技〔1999〕8号)


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彻底治理建筑工程渗漏质量通病,全面提高防水工程质量,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深圳市建设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

           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彻底治理建筑工程渗漏的质量通病,全面提高防水工程的质量,根据建设部和我市的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深圳市承担建筑防水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检和管理的企业或部门,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防水工程是指房屋建筑的屋面、外墙面(包括外墙窗户)、厕浴间及地下室等部位的防水工程。
  第四条 防水材料、外墙新型砌体材料及外墙窗户实施核准管理制度。
  凡本市及外埠生产的建筑防水材料,必须取得深圳市建设局核发的《防水材料准用证》,否则不准使用;凡由国外进口的防水材料或防水材料新产品,必须经市建材质量检测部门检测通过,并选定工程试用,经市建设局鉴定批准后方可推广使用,未经鉴定批准的不准使用。
  新型外墙砌体材料必须取得《深圳市墙体材料使用许可证》,否则不准使用;外墙窗户除获得建设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外,还须经指定的检测部门检测,取得《水密性检测合格证》,否则不准使用。
  第五条 建筑防水工程设计应符合《深圳市建筑防水构造图集A》(SJ·A)的要求;特殊部位的防水必须进行专门设计,并附有详细节点大样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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