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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九)主持人当众启封公布标底价格;
  (十)主持人宣布休会,投标单位暂时退场(能否离开待通知);
  (十一)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并提出评审意见;
  (十二)招标单位代表确认评审意见;
  (十三)市招投标中心代表签署监督意见;
  (十四)主持人宣布评审结果;
  (十五)公证机关宣读公证结果(如有公证)。

评标

  第三十六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应立即召开评标会议,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代理)单位在开标会议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代理)单位的代表以及受聘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含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受聘的专家由招标(代理)单位在开标前到市招投标中心从按厦建建字(1997)038号文规定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评标工作在市建委(市招投标中心)、纪委(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办法进行评审提出中标优选方案。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四)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九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单位应将各投标文件密封暂存市招投标中心,待“中标通知书”签发后退回。

定标

  第四十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单位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优选方案,确定中标单位,编写评标报告,并持评标报告及公证书(如有公证)报市招投标中心核准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一条 定标后,招标(代理)单位应将开标、评标过程有关纪要、资料、评标报告、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各一份报市招投标中心备案。

合同签订与报备

  第四十二条 招标文件连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中标通知书均为签订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会同招标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GF-09-01020)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格式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中标通知书的基础上,双方签订供货采购合同,签订合同时双方不得擅自附加不合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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